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更换。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分支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三)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远程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远程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聘用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