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协会章程
(2010年1 月 18 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xi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NXF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和热爱消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以及涉及消防安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全区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遵循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致力于促进消防科学技术的普及与经济的结合,为保护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自治区民政厅,接受其监督管理。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科协,办事机构挂靠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接受中国消防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场所设在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紧紧围绕我区经济建设和消防发展,开展消防学术交流、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二)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推广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

(三)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促进消防行业发展,促进消防行业的自律和规范;

(四)接受委托和邀请,承担或参与起草、修订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消防科技项目的研究和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及消防技术咨询服务类企业的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鉴定、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检测与评估等,为社会提供消防服务;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职业认可准入;

(六)举办各种消防科技会议、展览、讲座,推广和传播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产品;

(七)举办服务消防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科技咨询等社会中介性服务;

(八)发展同兄弟协会和国外民间消防团体友好交往,开展消防科技交流;

(九)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报刊和音像制品;

(十)组织参与对自治区有关消防发展的立法、决策进行的论证,提出建议;

(十一)参与经济建设中有关消防安全和消防科技发展的调查论证和技术咨询;

(十二)积极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三)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进步和消防公益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人员和单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域外会员组成。

第八条 会员条件及入会程序:

(一) 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本人自愿填写入会申请表,由协会一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均可作为协会会员。

1. 助理工程师或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消防科学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

2.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一定的消防工作经验的各行各业的消防专业工作者或其他安全工作者;

3. 热心消防事业,支持协会工作,并对消防工作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单位会员: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提交入会申请表,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消防行政部门推荐,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均可作为单位会员。

1. 具有一定数量的消防科技人员和消防专业人员的群众团体以及消防科研、生产、维修、销售、教学、设计、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

2.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宣传、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涉及消防安全,且愿意参加协会活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三)域外会员:

在消防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和本自治区友好,并愿意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国内外有关人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在协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优先取得协会的学术资料;

(六) 单位会员可要求协会协助、举办消防技术培训班,优先获得消防科技信息、技术咨询;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被剥夺公民权时,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可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更换。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工作计划;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分支机构组成人员的聘任;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三)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远程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远程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聘用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专项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消防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必要时公布有关情况。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O一0年 六月二十七 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