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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宁夏消防协会章程

(2021年 5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宁夏消防协会,英文名称为Ningxia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NXF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区性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于消防事业的人士自愿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区消防科技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广大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致力于促进我国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为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75号。


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消防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消防科技水平,促进消防学科发展,普及消防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推广消防先进技术;
 (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开展国内消防学术交流论坛、促进消防行业健康发展; 
 (三)承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或转移有关事项;
 (四)举办各种消防科技学术会议、展览、培训教育、讲座,推广和传播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产品、开展消防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五)建立本团体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编辑、出版消防科技书籍、报刊和杂志,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科普活动;
 (六)推进会员单位自律互律与诚信建设,在会员单位开展消防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为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诚信自律体系; 
 (七)组织举荐人才,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对在消防科技进步和消防公益活动中突出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八)向党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消防行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团体标准的制定、发布,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技术职称评审评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个人会员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学者、消防科技工作者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消防行业科技工作者和消防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消防科研、生产、教学、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消防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

 (四)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开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日常财务收支及管理工作,保证年度经费收支平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成员为监事长1名,监事2名或以上。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发起人、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会长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
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
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经营性服务收入;
(五)购买政府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5000元;
(四)副理事长(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10000元。
 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
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2021年5 月 28 日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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