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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接纳

宁夏消防协会接纳会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消防协会组织建设,规范协会会员接纳和管理工作,保障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宁夏消防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夏消防协会会员接纳和管理的宗旨是:建立科学规范的会员组织网络,动员广大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积极广泛地参与各类消防安全活动,凝聚智慧、团结力量,为推动消防学科和法制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域外会员三种。

第四条 凡是拥护《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协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自愿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宁夏消防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或《宁夏消防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即成为宁夏消防协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条件:凡拥护协会章程并符合以下条件,自愿申请入会者,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

1. 助理工程师或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消防科学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

2.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一定的消防工作经验的各行各业的消防专业工作者或其他安全工作者;

3. 热心消防事业,支持协会工作,并对消防工作做出一定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单位会员: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提交入会申请表,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消防行政部门推荐,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议批准,均可作为单位会员。

1. 具有一定数量的消防科技人员和消防专业人员的群众团体以及消防科研、生产、维修、销售、教学、设计、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

2.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设计、教学、宣传、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涉及消防安全,且愿意参加协会活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三)域外会员:

 在消防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和本自治区友好,并愿意与本协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国内外有关人员。

本区各市、县消防协会,为协会的当然单位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由一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由协会秘书长主持的组织工作会议审议批准;

(二)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团体或单位提交入会申请表,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受理会员入会申请,负责提交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对批准入会的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颁发会员证;对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颁发单位会员证书和会员证牌匾。

对不具备入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协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优先取得协会的学术资料;

(六)单位会员可要求协会协助、举办消防技术培训班,优先获得消防科技信息、技术咨询;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鼓励单位会员对协会开展的活动提供捐赠。单位负责人担任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职务的单位会员,应积极为协会建设和发展提供资助和捐赠。

第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后未予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1年不缴纳会费的;

(二)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予以取消会籍:

(一)会员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

(二)有严重损害协会声誉行为的;

(三)有悖于协会基本办会原则、宗旨行为的;

(四)单位会员撤并、破产的,其会籍自然取消。

 协会应当利用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将自动退会或者取消会籍的会员向社会公布,并收回会员证书、会员证牌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宁夏消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夏消防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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