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

作者:总队防火监督处 来源:总队防火监督处 发布时间:2023-09-05 阅读次数:1458
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全社会遵章守法的思想共识,现就公众聚集场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众聚集场所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公安厅 文化和旅游厅 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深化“放管服”和消防执法改革优化公众聚集场所行政审批办理的通知》(宁消〔2021〕117号)要求,对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再要求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场所主动要求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营业执照、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止营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9月4日

主办:宁夏消防协会     宁ICP备15000203号-1     服务电话:13895487852     [管理登录]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75号(宁夏建筑材料研究院院内)    邮政编码:750001    联系电话:0951-6087962    邮箱:nxxfxh@163.com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