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消防技术服务水平,宁夏消防救援总队决定自即日起至11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检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
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载明“消防技术服务、检测、维保、评估”等内容;
2、工作场所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3、执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以及资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4、设备配备的种类、数量及校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5、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6、是否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7、是否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重点检查内容:
1、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是否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生效;
2、消防技术服务实际从业人员及岗位与“系统”录入人员及项目合同是否一致;
3、是否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4、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测;
5、是否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6、是否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7、是否指派无相应资格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8、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9、书面结论文件是否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机构印章;
10、是否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1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12、是否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13、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三)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重点检查内容: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是否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
2、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3、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挂证”。
三、其他事宜
(一)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请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极协助和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二)欢迎广大市民朋友举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951-5057903,举报邮箱:xffgc505790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