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的通知
作者:宁夏消防协会
来源:宁夏消防总队
发布时间:2013-05-02
阅读次数:2871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消〔2013〕116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
不良行为公布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2012年12月,部消防局印发了《关于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的通知》(公消〔2012〕351号),要求各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全面实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但目前只有云南、湖南、湖北总队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开始运行。为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的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尽快制定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实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是创新社会消防管理,通过市场经济管理手段,强化社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督促公民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力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开展的火灾隐患整治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于今年5月底前制定出台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公布一批有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办法要严密各项程序,明确相关承办人、审批人的责任,建立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严防弄虚作假和权力滥用。
二、全面实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从2013年7月起,各地要全面实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在部消防局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系统”建立前,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向社会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为统一公布的格式,部消防局制定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样式》,各地可参照执行。
三、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抄告制度。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信、住建、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协调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抄告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与相关部门的市场监管、资质监管、工程监管、征信管理等挂钩,强化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的共享应用。
各地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具体实施办法请于今年5月31日前报部消防局,部局将报请部领导审阅后予以通报。今后每年的6月、12月底要向部消防局报告一次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实施情况。部消防局将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纳入各地工作考评内容。
附件: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样式
公安部消防局
2013年4月26日
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
承办人:王 欣 校对:刘激扬 马恩强
附件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样式
单位(个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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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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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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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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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和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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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处罚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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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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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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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缩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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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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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布个人信息时,考虑到个人隐私,身份证号码7-14位应用*号代替;
2、违法事实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具体行为等;
3、各地可结合实际,对此表进行调整细化。
- 附 件:
-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不良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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