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和技术人员资格审查的通知
宁夏公安消防总队( 通知)
宁公消防字[2014]12号
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
审批和技术人员资格审查的通知
各支队、大队,宁东大队,各地消防协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为认真贯彻《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总队将于2014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和技术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4年7月1日至8月31日。
二、申报内容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审定
2.技术人员注册消防工程师临时认定
3.技术人员受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三、申报地点
宁夏消防总队(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69号)。
四、申报材料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临时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见附件1-6):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明、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历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5.验资证明,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7.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应提交已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三年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已在宁夏消防服务信息网公示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场所权属证明、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五、补充说明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临时认定资格审查条件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4)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人员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当中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过防火、灭火的退役消防警官,以及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当中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技术负责人资格审查条件
根据《通知》精神,临时一级、二级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临时认定资格且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
(四)操作人员资格审查条件
操作人员没有数量要求,但应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鉴定合格尚未取证的,应当出具经核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
(五)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资格审查条件
申请三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灭火器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公消联[2010]第15号)实施灭火器维修能力检查。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应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要求,经消防培训合格并取得维修资质后方可从事维修技术服务。
(六)临时一级资质机构从业经历要求
根据《通知》精神,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应当具有《规定》实施前3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经历的现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以前所从事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检测活动都可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
(七)申请两项资质机构的申报条件
根据《通知》精神,申请单项正式资质和另一项临时资质以及申请两项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分别满足各自单项资质条件。
(八)临时资质的性质和有效期
根据《通知》精神,临时资质与相应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范围、执业要求和法律责任等同,并依法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具备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临时资质有效期暂定至2016年12月31日。
(九)验资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的申报要求
验资证明是指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十)外地进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外地进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临时资质应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后进行申请。名称变更的,应具备原有单位资质的各项条件。
(十一)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对从事消防安全监测、消防咨询、消防安全培训、消防产品检测、建筑装修防火材料见证检验等《规定》(129号令)未明确的消防技术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监督管理,仍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为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规定》,从即日起宁夏消防总队将依照《规定》,对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和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依法处罚相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2014年11月1日起宁夏消防总队将依照《规定》和公安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技术人员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技术人员违规执业行为,将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及说明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条件
3.工作经历证明
4.从业人员名录
5.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6.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
2014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