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消防产品质量验证登记和流向跟踪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自实施消防产品质量验证登记和流向跟踪制度以来,广大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积极入网入会,消防协会认真核查准入文件和入网资料,有效减少了假冒伪劣和贴牌消防产品在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行为,受到广大合法经营消防产品商户的欢迎。但制度实施过程中在具体操作上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为强化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为社会单位和消防产品从业单位提供方便,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措施通知如下:
一、消防产品的入网原则及未入网时的处理措施
依托“宁夏消防服务信息网”上发布企业及消防产品验证信息,并实施产品流向跟踪,是为了贯彻落实《消防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中关于“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关于“在自治区境内流通的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开展消防产品流向信息跟踪登记,并对其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具体技术性措施。消防产品从业单位是否入网采取自愿原则,但鼓励从业单位积极办理入网手续。经请示消防总队,今后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
(1)对已经入网的消防产品,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日常消防监督时,凭供货单位提供在“宁夏消防服务信息网”网络平台上出具的《消防产品供货清单》,不再要求提供消防产品认证证书、认可证书或检验报告等市场准入文件。
(2)对尚未入网或不愿入网的消防产品,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日常消防监督工作时,应按照《消防产品质量管理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要求提供消防产品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加盖原始印章的《消防产品供货清单》(空白表格可从“宁夏消防服务信息网”下载),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同时提供消防产品认证证书、认可证书或检验报告等市场准入文件的原件和与原件相一致的复印件,并存档备查。
(3)对部分消防产品尚未入网,但是已经进场或者安装完毕的,消防机构在受理备案抽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日常消防监督时,可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消防产品《进场设备报验单》或其他证明材料,查验消防产品入场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原始签字日期。日期在本文发布之日以前的,则只要求提供相关产品的认证证书、认可证书或检验报告等市场准入文件的复印件并存档备查;日期在本文发布以后的,按第(2)项的要求执行。
(4)对个别消防产品由于停产、转产或其他原因无法入网,消防机构在办理消防行政许可需要消防产品证明材料时,可按第(2)、(3)项的有关要求执行。如果生产单位不能提供《消防产品供货清单》及相关市场准入文件时,供货单位应对其提供的消防产品送检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消防部门可以受理。
二、消防产品的准入文件未经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发布或信息不一致的处理措施
部分消防产品已经获得公安部认定的认证证书、认可证书或检验报告等市场准入文件,但因故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上无法查询的,生产企业可以将相关市场准入文件原件上传至“宁夏消防服务信息网”消防产品信息管理平台,并在审核过程中提供资料原件和原因说明,经核实资料真实有效后,可予以审核通过。
对已经取得市场准入合法身份的消防产品,但在国家消防产品法定检测机构经常性复查时不合格并责令暂停生产的,厂家应主动报告消防总队并抄告宁夏消防协会。对于产品原来具有合法身份,但申报行政许可时已被责令暂停生产的产品,应对其提供的消防产品实施送检合格后,协会可以予以验证通过。对故意隐瞒不报的生产厂家,一经发现,对从被暂停生产之日起在宁销售的产品一律按不合格处理,停止协会会员资格,列入企业诚信管理“黑名单”予以曝光,并提请消防机构依法处理。
对于部分消防产品的纸质证书有效期与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公布的信息不一致的问题,以纸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为准。
三、同一系列消防产品检测报告不能涵盖所有产品型号的处理措施。
对部分单位反映的规格型号或种类繁多的消防产品,国家法定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法涵盖所在产品型号的问题,按如下措施执行:消防水泵、防火卷帘等产品,生产单位提供了其他形式合格证明材料的,入网审核暂时予以认可,在消防水泵纳入强制认证后严格要求出具规定的检验报告;耐火、阻燃电缆等产品,对于同一工艺、同样材质及防火阻燃措施的系列产品,生产单位提供了其他形式合格证明材料的,入网审核时予以认可。生产厂家应逐步完善此类消防产品的检测种类。
社会单位及消防从业单位对消防产品管理和操作存在疑问或者建议、意见,可及时与宁夏消防协会行业发展部联系。 联系方式:0951-5693026
宁夏消防协会
2013年9月30日